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723财保34号
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社区小圆盘路(中国工商银行常德阳明支行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澧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运达路(***澧州华府32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8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澧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41406958.1元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建设有限公司以湖南恒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保函提供财产保全担保。2024年5月30日,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提请函、受理仲裁申请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澧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406958.1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