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创城投(成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潍柴(扬州)特种车有限公司、今创城投(成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276号
申请人:潍柴(扬州)特种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汽车产业园潍柴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延磊,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今创城投(成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今创嘉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工业东区新工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戈俞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潍柴(扬州)特种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今创城投(成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今创嘉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潍柴(扬州)特种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今创城投(成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今创嘉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5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潍柴(扬州)特种车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潍柴(扬州)特种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今创城投(成都)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成都今创嘉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553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黄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