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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锦湖街道山南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81民初380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安市锦湖街道山南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36元,减半收取618元,由原告瑞安市日日污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 健
书记员 项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