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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2执恢3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CJ7H29M)。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666号1201室-2。
法定代表人:程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留军、林盛荣,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7MA68D66C9T)。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3栋13层28号。
法定代表人:吕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吕琳,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亚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吕琳(2022)浙0212执恢399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现因被执行人在短期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12执恢3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崔志勇
审判员许卓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俞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