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乐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乐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中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436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棉道4号联星仓储楼7层。

法定代表人:叶伟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系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悦,系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中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00号3栋19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德。

被告: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00号3栋19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德。

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中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晓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