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7民初436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棉道4号联星仓储楼7层。
法定代表人:叶伟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睿,系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悦,系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中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00号3栋19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德。
被告: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300号3栋19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德。
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中天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谢晓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