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61118号之二
原告:深圳市康乐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棉道4号联星仓储楼7层(智立方创新园7楼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262555。
法定代表人:叶伟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斌,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郎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福强社区上步中路1011号工会大厦附楼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WW038。
法定代表人:黄亮炜。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现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康乐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637.23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春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卫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