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2民初2087号
原告:***,女,197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畅玉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超,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棉道4号联星仓储楼7层(智立方创新园7楼701)。
法定代表人:叶伟峰。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深圳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淑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