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2民终2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南孙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康乐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棉道4号联星仓储楼7层(智立方创新园7楼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康乐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康乐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5民初21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建工公司上诉请求: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北京建工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本案不属于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本案的原告北京建工公司、被告***、深圳康乐菲公司的主体明确、适格,北京建工公司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明确,***、深圳康乐菲公司原审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原审驳回北京建工公司人起诉错误。二、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北京建工公司不欠深圳康乐菲公司款项。北京建工公司代付农民工工资后向法院起诉行使追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北京建工公司通过邀请投标程序与深圳康乐菲公司签订的《唐山名仕雅居(一期)项目1#、3#楼外装保温涂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合法有效,施工过程中双方履行了合同。2021年5月份,名仕雅居项目因建设单位付款的问题基本处于停工状态,深圳康乐菲公司同期退场。2021年8月初,深圳康乐菲公司的劳务分包人即实际施工人***的工人在信访局和开平区政府等部门讨薪。北京建工公司为了维稳履行了总承包单位代为付款的义务。之后北京建工公司依据《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提起诉讼行使追偿权。原审法院以“原告是否与被告进行了工程包工包料的结算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对此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明确此事实,故属于事实不明确,可在原被告之间的事实明确后另行起诉”为由,驳回了北京建工公司的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北京建工公司原审提交的《代付农民工工资协议》载明“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足额向上述单位支付工程款”,该协议还约定了北京建工公司代付的农民工工资的金额、代付后依法追偿等内容并由***、深圳康乐菲公司确认,合法有效。当日北京建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农民工支付了工资,代付事实清楚。深圳康乐菲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原审并未否认北京建工公司不欠款,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北京建工公司欠款。原审仅凭与北京建工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的实际施工人***的辩论意见认定的事实不清。第二,原审将北京建工公司与深圳康乐菲公司的结算事项作为争议焦点,认定北京建工公司应当提供证据。结算不是合同双方的法定义务,实务中有些项目进行了结算,有些项目经核对账目结清后不结算或者不推进结算。本案北京建工公司行使追偿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将北京建工公司与深圳康乐菲公司的基础合同关系中的付款情况作为是否支持北京建工公司诉讼请求的依据混淆了法律关系。深圳康乐菲公司取得了工程款,如果没有利益驱动,之后如与北京建工公司办理最终结算可能承担连带返还北京建工公司代付的农民工工资的责任,因此深圳康乐菲公司不会办理最终结算。北京建工公司不欠深圳康乐菲公司工程款,如果法院确需将北京建工公司与深圳康乐菲公司的基础合同关系作为查明事实的关键依据,认为北京建工公司需要进一步举证证明,就应当释明或者组织第二次开庭,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但原审并未释明,滥用了审判权。
北京建工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返还北京建工公司代付的农民工工资20万元;二、判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三、判令深圳康乐菲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建工公司要求***、深圳康乐菲公司共同清偿北京建工公司代为支付的农民工工资20万元,因北京建工公司与深圳康乐菲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签订的《名仕雅居(一期)项目1#、3#楼外装保温涂料工程专业分包合同》明确载明深圳康乐菲公司包工包料,那么北京建工公司是否与深圳康乐菲公司进行了工程包工包料的结算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北京建工公司对此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北京建工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明确此事实,故属于事实不明确,可在北京建工公司与***、深圳康乐菲公司的事实明确后另行起诉。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北京建工建筑产业化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建工公司以被上诉人***、深圳康乐菲公司为被告提起的本案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北京建工公司原审提交的《代付农民工工资协议》载明深圳康乐菲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是案涉部分工程的劳务分包人,并由深圳康乐菲公司、***签名、盖章,能够证实北京建工公司与***、深圳康乐菲公司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北京建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当围绕北京建工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举证情况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判。原审以案件的相关事实不明确,可待事实明确后另行起诉为由驳回北京建工公司的起诉欠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2021)冀0205民初211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