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1035号
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洮河路295号七彩城.顺兴苑2栋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56886231。
法定代表人:裴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金,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勇,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江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24幢4单元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460196W。
法定代表人:王谦,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川江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长江西路与华山北路交汇处华山广场A幢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82380759P。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江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川江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利蓉
人民陪审员 易秀兰
人民陪审员 周林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赵 林
书 记 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