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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川江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川江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1035号

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洮河路295号七彩城.顺兴苑2栋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56886231。

法定代表人:裴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述金,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金勇,四川述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川江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24幢4单元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460196W。

法定代表人:王谦,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川江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长江西路与华山北路交汇处华山广场A幢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682380759P。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静,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川江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川江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利蓉

人民陪审员  易秀兰

人民陪审员  周林荣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赵 林

书 记 员  马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