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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渝0105财保378号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宇,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重庆市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009X2。
法定代表人:王兴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科,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省川江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北路2号24幢4单元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7460196W。
法定代表人:王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川江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渝0105财保2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X号X幢X单位X-X的房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川江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案号为:(2018)渝0105民初7749号。2018年11月16日,本院作出(2018)渝0105民初77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川江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2020年8月13日,本院作出(2018)渝0105民初7749号之五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被申请人四川省川江智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0万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善浩
书 记 员  王荣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