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北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诉敦化市***物业服务中心、敦化市北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2403民初662号
原告:***,女,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敦化市。
被告:敦化市***物业服务中心,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公司经理。
被告:敦化市北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敦化市丹江街江滨社区滨江国际花园1-4号楼裙房00单元002010。
法定代表人:郝国玉,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敦化市***物业服务中心、敦化市北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玮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