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天安(天津)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中材天安(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22民初1474号之二 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材天安(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与被告中材天安(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于2023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中材天安(天津)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主要因被告中材天安(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28.8元,减半收取计1,714.4元,由原告新疆***建筑安装劳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  忠  强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多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