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鼎创环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381号
申请人:北京鼎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C-0017室。
法定代表人:张金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涛,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9号1幢612室。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北京鼎创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创公司)与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生态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鼎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中建生态公司银行存款。鼎创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鼎创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昭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