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民初2352号-1
原告:**,男,199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江苏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2762J,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游子吟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星,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97738,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9号1幢612室。
法定代表人:刘延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晴、王政,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8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茂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66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663元,合计62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万柏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沈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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