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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3154号之三 原告:***,男,1968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5804L,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燕城大道206号26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97738,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9号1幢6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溧阳中建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UT8RLXD,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南大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瑞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溧阳中建水务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2)苏0481民初315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溧阳中建水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60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5月16日,本院冻结溧阳中建水务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236)32232168.06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628)58036.51元、(9341)751512.89元。2022年7月13日,溧阳中建水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查封资产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的变更查封资产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告溧阳中建水务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钟 潇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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