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1民初14646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正坤,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功,男,199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7375001XF,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大厦B座16F。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97738,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9号1幢61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成功、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缴诉讼费后,无正当理由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包彬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