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81民初2176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江苏省金坛区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告:**,男,1985年12月23日生,汉族,常州市金坛区人,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江苏省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南渡镇旧县。
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皂君庙甲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236364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溧阳中建桑德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南大街135号2幢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WPFH2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9号1幢6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49773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桑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溧阳中建桑德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中建生态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2023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31.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超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钟 潇
书 记 员 谢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