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科泽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科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延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7101民初61号 原告:广东科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6号楼1405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延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沙村彩晴轩2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徐公路3029弄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原告广东科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泽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延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信公司)、圆通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通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20)粤0113民初20496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被告延信公司起诉时下落不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转为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科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延信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被告圆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科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2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计至清偿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2日,原告在圆通快递下单,将***视品牌的人脸采集器设备通过被告延信公司寄到广东湛江。被告延信公司指派快递员上门收件,明知邮寄物品是易碎品,却未做好充分包装,在运输过程中导致产品的屏幕破碎、外观受损及主板损坏,收件人拒收。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延信公司协商赔偿损失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延信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被告圆通公司未到庭应诉,但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原告是被告延信公司的协议客户,原告与延信公司签订了《快递物流服务合同》,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处理纠纷。涉案合同约定原告负有妥善包装的义务,托运易碎物品没有事先向延信公司说明情况,由于该快递被拒收,现已退回原告,其托运义务已履行完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运输合同签订、履行情况:2018年10月16日,被告延信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科泽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快递物流服务合同》,科泽公司委托延信公司运输货物,双方运费结算方式为月结。其中第6.3条约定“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遗失或毁损,甲方负责赔偿。对不保价的货物,乙方提供快递底单及价值证明复印件,甲方应全额赔偿给乙方”。 二、货物运输情况:2020年5月12日,科泽公司委托延信公司运输一台***视身份信息识别产品(型号DS-K5022-G),从广州番禺运至湛江遂溪,延信公司上门收取货物后再交付圆通公司运输。上述产品运至收件人处时发现屏幕破碎、外观破损严重,遂被拒收。 三、货损情况:科泽公司提供了涉案货物的《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由案外人杭州***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出具的《产品维修检测报告》,证实涉案货物因屏幕损坏触摸功能失效,维修价值低,建议重新购买,价值12600元。 四、其他情况:涉案货物现存于科泽公司处。 本院认为,本案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原告科泽公司与被告延信公司签订《快递物流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延信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赔偿金额,科泽公司提供的证据证实涉案货物的维修价值低,故其主张延信公司按照货物价值12600元进行赔偿,本院予以支持。但涉案货物的残值应当归属于延信公司。 关于科泽公司主张圆通公司赔偿货物损失的诉请,本院认为,科泽公司并非直接委托圆通公司运输货物,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圆通公司并非涉案运输合同相对方,故科泽公司的前述诉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科泽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本院认为从起诉之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付为宜。延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一审的抗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延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科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物损失12600元及利息(利息以126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1年1月5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科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元,由被告广州市延信互联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