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青2891执67号
申请执行人: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12940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柴旦新海丝路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MA758K141J,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行政委员会柴旦镇建设路大柴旦工业园管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柴旦新海丝路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1)青289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大柴旦新海丝路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后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大柴旦新海丝路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拒收了我院邮寄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大柴旦新海丝路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开户账号,经线下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大柴旦新海丝路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未向我院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3年6月12日经我院合议庭合议依法将被执行人大柴旦新海丝路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纳入了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大柴旦新海丝路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惩戒措施,我院已将执行结果通过电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其表示对我院的执行过程和结果无异议,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大柴旦新海丝路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熟后,申请执行人依据法律文书及本次裁定书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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