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青2891执55号
申请执行人:大柴旦新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MA752708XJ,住所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大柴旦饮马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129404,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大柴旦新海丝路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4MA758K141J,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大柴旦建设路大柴旦工业园管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2)青2891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2023)青2891执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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