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94民初209号
原告:***,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八一中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92758450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柴达木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51294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茫崖兴元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市花土沟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710584565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华兴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青建设集团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茫崖兴元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