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02民初5676号
原告:***,男,94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身份证号码:
341225194809192314。
被告: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工农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882DC8W
法定代表人:张桂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其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占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