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2577号
原告:***,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先祥,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工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 龙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为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