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诸邦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2577号

原告:***,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先祥,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工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  龙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为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