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11600号
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山下湖镇赐绯庙村。
法定代表人:张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工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普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缴、缓交或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诸暨众阳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闫 龙 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为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