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6民终6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西段618号台州科技城综合楼10层1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5月6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住诸暨市。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北路18号中普1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诸暨市凯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39号204室。
法定代表人:钱骆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普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凯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诸三路195-12、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骆淼,男,1980年5月5日出生,住诸暨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女,1977年3月1日出生,住诸暨市。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站前路239号。
诉讼代表人:***,系破产企业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绍兴天马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凯通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中普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凯昂建材有限公司、***、钱骆淼、钱**、原审第三人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22)浙0681民初4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740元,减半收取70870元,由上诉人台州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