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6民初1384号
原告:山东安邦得铝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山镇魏桥铝深加工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DLBB25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文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4541589R。
法定代表人:*国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山东安邦得铝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文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山东安邦得铝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安邦得铝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89.01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共计3409.01元,由原告山东安邦得铝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