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3民初6011号
原告:武汉市文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60。
法定代表人:*国文,经理。
被告: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2幢16层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武汉市文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远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文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文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文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武汉市文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余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