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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海明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石油化工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海明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石油化工工业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6民终1035号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3月12日生,汉族,陕西省扶风县人,现住扶风县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行,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海明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明威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明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陕西省石油化工工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任向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筱,女,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海明威公司因与原审被告石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海明威公司在二审中均提交了新的证据,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审应对许某某、李某某是否为海明威公司职工、其签字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在“吴起张坪加油站改造项目”中的实际施工工程量以及***应否承担工程质保责任等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6民初9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91元、陕西海明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82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程晓元
审判员贺洁
代理审判员但勇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南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