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6789号
原告:西安新龙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培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凡,陕西卓煌律师事物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星,陕西卓煌律师事物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海明威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马明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新龙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海明威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新龙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新龙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新龙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安新龙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岳宪印
二O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涓
书 记 员 赵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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