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明威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海明威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保温材料销售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财保13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保温材料销售部。
经营者: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陕西海明威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明芳。
申请人西安市未央区**保温材料销售部与被申请人陕西海明威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陕0112财保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海明威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274733.13元。现申请人以已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海明威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内的存款274733.13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张红博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张红博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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