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海明威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海明威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3民初16849号 原告:陕西海明威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洋县。 原告陕西海明威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海明威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来、**,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海明威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871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912.15元;(利息以本金28715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1日)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代缴费12081.3元及利息1300.51元;(利息以本金1208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4月1日)3.请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4月原告与被告商定,由原告负责装修悦熙广场23层办公室。后原告按照约定进入场地进行装修。2019年7月,办公室装修完工,被告委托公司员工***和原告负责人在装修工程结算单签字确认,确认工程量及工程结算价款总计307156元。此外,在装修过程中原告代被告缴纳装修押金、水电费用总计12081.3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要上述工程款及物业代缴费用,被告仅支付工程款2万元,剩余工程款一直拒不支付。2021年9月,原告将案外人陕西秦汉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雁塔区人民法院,法院作出(2021)陕0113民初29548号民事裁定书,被告作为案外人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其在庭审中自认个人委托原告装修案涉办公室,并委托公司员工***在装修工程结算单签字确认,对案涉装修工程进行结算。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答辩人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和房子的主人***是同学关系,2018年4月答辩人把房子租过来以后,答辩人和***达成了口头协议,双方约定设计报价是29万,以24万由***来做,如果发生工程量的变化,以单价乘以24比29的比率来结算,五月份开始装修以后***要求***先付10万元采购材料,***当时资金不方便向***借了10万,当时***在旅游,由***直接把钱转到***的个人账户上,不久答辩人就把***的钱还了,2018年下半年答辩人又给***付了10万,2019年9月答辩人用微信给***转账2万,截至目前给***付款22万,房屋装修完成后,答辩人于2018年8月入住,发现总经理办公室的卫生间的门安装的很不合理要求改良,***让人装了两次都不合适,答辩人又催问了好几次,到现在还没改,答辩人对***产生了意见,2019年年底大楼的物业进行消防验收,没有通过,要求整改,***拒绝整改,说保修期已经过了,答辩人当时不在西安工作,只能委托别人把消防整改到位,从2019年开始答辩人要求***算账,在2019年7月双方都派出了人员对工程数量进行了测量,答辩人委托***参加,当时重点提出了***只对数量进行负责,2020年以后***多次要求跟答辩人算账,数量确定以后***安排人给答辩人发来了决算价格表,答辩人在看决算价格表的时候发现***发来的决算价格表中的单价都进行了上浮,答辩人和***一方沟通后最后不了了之,2021年春节前后答辩人与***俩在一次喝酒的过程中就说了账不算了,按30万来计价,答辩人再付8万,就一笔勾销,双方达成了协议,原计划在2021年3月把8万付给她,因为受疫情影响答辩人这边回款出现失误,就没有付,2021年4月***一直追问,答辩人就很生气说,8万影响不了你的大事,2021年7月收到了上一个案子的起诉状。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4日原告工作人员与陕西秦汉园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悦熙广场23层办公室装修工程结算单签字,并手书注明“悦熙广场23层办公室装修工程量部分经双方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签字部分只针对装修工程量,其余部分不包含(两个卫生间地砖不是全瓷,两个门报价有误)” 2019年9月25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要款项,原告自认被告支付了2万元装修工程款。 2021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21)陕0113民初2954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当庭认可装修系其个人行为,结算时其委托员工确认的” 2021年4月6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与被告微信聊天时***称“那你先转四万,过几天再转四万”次日***又称“这账都算好了,你再付我10万,你说优惠一些,说在春节前付八万就结了,***做的证,春节你也没付,清明假期前又说付,一天天我没说啥吧” 上述事实有,《悦熙广场23层办公室装修工程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核对及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双方均认可2019年7月4日双方对装饰装修工程量进行了结算,但双方就装饰装修工程量的单价、两个卫生间地砖是否全瓷及两个门的报价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称工程款总造价319237元,包括物业费12081.3元,被告已支付的2万元。但被告称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工程款总造价30万元,其已支付22万元,其中20万元分两笔,每笔10万元,在2019年7月4日之前已支付,剩余8万元工程款未付,被告虽不能提交直接的证据证明双方曾达成一致工程款造价为30万元,也不能提交直接的证据证明其是否支付了其余20万元的工程款及何时支付,但根据被告与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被告确余8万元工程款未付,可以反映出被告所述的事实属实,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至今未付,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向原告支付8万元的工程款的违约责任。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被告在2019年7月4日前已支付原告20万元工程款,被告称装饰装修已于2018年8月份交付使用案涉房屋,双方又于2019年7月4日对案涉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即便此后双方就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包括物业费在内达成30万元的一致意见,然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8万元,显属违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其损失为自2019年7月5日起的利息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唯2019年7月5日起被告欠付工程款为10万元,2019年9月被告微信支付原告法定代表人***2万元,被告欠付的工程款为8万元,因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该2万元具体于2019年9月何时支付,本院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推断认定该2万元于2019年9月27日被告通过微信支付,故被告应向原告赔偿自2019年7月5日起,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8日起,以8万元为基数,按2019年6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陕西海明威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元,并赔偿自2019年7月5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8日起,以80000元为基数,按2019年6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陕西海明威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72元,减半收取3136元,由被告***负担838元,由原告陕西海明威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