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602民初507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宝塔区**泥湾镇马坊村人,现住**泥湾。
委托代理人:朱继存,宝塔区宝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子长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博,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白成亮,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陕**省子长县,现住子长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子长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高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