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长市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子长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602民初507号

原告:***,女,汉族,1964年8月9日出生,小学文化,宝塔区**泥湾镇马坊村人,现住**泥湾。

委托代理人:朱继存,宝塔区宝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子长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博,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白成亮,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陕**省子长县,现住子长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子长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高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