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602民初506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月22日出生,宝塔区南泥湾镇马坊村人,现住柳林镇。
被告:子长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强博,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白成亮,男,汉族,1965年12月10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子长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子长县兴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