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派格丽减排系统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9执恢74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派格丽减排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中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苏州派格丽减排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格丽公司)诉被告江苏中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江苏中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派格丽减排系统有限公司工程修复费847025.76元。(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苏州派格丽减排系统有限公司指定帐号;或汇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帐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二、驳回原告苏州派格丽减排系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74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3000元,合计114674元,由原告苏州派格丽减排系统有限公司负担41052元,由被告江苏中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3622元,被告应负担部分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苏州派格丽减排系统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江苏中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派格丽减排系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8月17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江苏中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2、2019年8月26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
3、2018年8月17日,本院向苏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反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19年8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961569元,执行费12016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生效法律文书、财产调查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民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