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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滨海县宏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昆山市海星工程建筑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9执恢627号
申请人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苏州市***松陵镇永康路202号(农业银行10楼),机构代码:77154112-0。
法定代表人:徐长根。
被执行人滨海县宏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江苏昆山玉山镇正阳大厦1号楼1203室,机构代码:76988578-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山市海星工程建筑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苏昆山玉山镇正阳大厦1号楼1203室,机构代码:75200405-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中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江苏昆山玉山镇正阳大厦1号楼1203室,机构代码:78765308-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昆山。
被执行人高**,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昆山。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昆山。
被执行人滨海县宏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滨海县东坎镇沙家巷1号,机构代码:7505410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县宏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昆山市海星工程建筑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高**、***、滨海县宏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二初字第05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滨海县宏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结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836100元,合计3836100元,由其于2008年5月底、6月底、7月底、8月底、9月底、10月底、11月底、12月底各归还200000元、于2009年1月底前归还2236100元。二、被告滨海县宏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昆山市海星工程建筑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江苏中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高**、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告滨海县宏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昆山市海星工程建筑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江苏中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高**、***、滨海县宏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02368.00元,执行费29424.0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名下分别有存款13200元、24100元、156583.56元,上述款项合计193883.56元,本院依法将上述款项扣划至本院账户后转给本案申请人苏州亨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高**、***名下各有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依法将上述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但上述三辆汽车一直无法找到,暂不能变现;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鉴于上述情况,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二初字第059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唐韧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