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某某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某某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81民初885号
原告:开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经营场所黄石市黄石港区锁泉社区五斗七。
经营者:**,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该经营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罗金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黄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188-1号办公6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开发***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开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开发***建筑材料租赁站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发***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开发***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