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鄂0323执170号
***,黄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黄石市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3民终33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申请执行费。经本院督促,被执行人于2024年1月15日履行案款、受理费、申请执行费计138010.34元。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月16日领取案款134595.34元并放弃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元、申请执行费1919元已开票附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