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财保30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2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申请人:***,男,汉族,1983年11月18日出生,住济南市长清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亮亮,山东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58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奚霄松,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忠,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善勇,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鲁能领秀城十二区商业综合体1-901。
法定代表人:强锋,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宇,山东众成清泰(济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详见申请人提交的财产线索)人民币500万元。申请人**、***于2022年4月6日为本次保全申请向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鲁能亘富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