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曹飞飞与上海万荣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交通管理中心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14601号之二
原告:曹飞飞,男,1989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凤仙,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荣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富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皓,男。
被告:上海市长宁区交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奚佳森,职务不详。
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奚霄松,董事长。
原告曹飞飞与被告上海万荣生态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区交通管理中心、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飞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曹飞飞负担。
审判员  吴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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