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济南永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8022号
原告:济南永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后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740999585E。
法定代表人:赵宝林,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589号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2292762H。
法定代表人:奚霄松,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8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济南永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现原告济南永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称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将拖欠款项给付给原告,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永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4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瑞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