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民初5838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玉带中路。
法定代表人:黄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受理。2022年12月26日,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新余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凌 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廖 洁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