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3486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58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 利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