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3486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58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盛 利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