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

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4721号 原告: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32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塨,江苏苏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45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58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吴 丹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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