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4721号
原告: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号5幢32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塨,江苏苏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45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西路58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上***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吴 丹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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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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