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3无锡市五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无锡星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113号
原告:无锡市五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913063584,住所地无锡市金匮苑**-1、2、3。
法定代表人:宦乔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星,男,1956年9月1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无锡星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6849304435,,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尚院**
法定代表人:顾国华,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683538706R,住所,住所地滨海县振东乡振东小街**div>
法定代表人:孟庆中,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无锡市五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星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五星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五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五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此款已由无锡市五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市五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艳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媛
书 记 员 徐 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