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5执68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之恒金属制品商行,被执行人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之恒金属制品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泰裁调字第12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市***之恒金属制品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338409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扣划被执行人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310000元,该款项扣除本案执行费4976元,余款305024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对尚未执行到位的金钱给付标的,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