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656某某与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1656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振东乡振动小街8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中。
原告***与被告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邹 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邓述勇
书 记 员  翟冬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