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2186-1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683538706R,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振东乡振东小街**。
法定代表人:孟庆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华坤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96120680D,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居委会**F。
法定代表人:封万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某置业有限公司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7元,依法减半收取1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蔡 力
人民陪审员 严立华
人民陪审员 严向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路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