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02民初5338号
原告:***,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被告: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振东乡振动小街**。
法定代表人:孟庆中。
被告:****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崇川区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郭品磊。
原告***与被告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邹 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述勇
书 记 员 翟冬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