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某某之恒金属制品商行与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丙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财保181号
申请人:昆山市***之恒金属制品商行,经营场所昆山市周市镇亿立商贸物流城物流区2幢204号。
经营者:卞香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来,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振东乡振东小街8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中。
被申请人:**丙,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申请人昆山市***之恒金属制品商行因与被申请人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丙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向泰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丙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泰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昆山市***之恒金属制品商行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昆山市***之恒金属制品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丙名下银行账户资金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亚玲
审判员  钱一军
审判员  顾 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