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3民初7045号之一
原告:上海豪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夏建明,总经理。
被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建南,总经理。
原告上海豪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力环保设备总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罗有敏
审 判 员 王 宇
人民陪审员 熊宗禅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于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